为明晰房地产开发项目各类公共服务设施产权归属及登记要求,保障业主合法权益,市国土房管局近日印发了《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房地产权登记管理规定》。
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三类
规定明晰了公共服务设施的种类,并就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产权归属和登记要求作出细化规定;对移交给归口管理部门的配套设施的产权登记行为进行规范,允许归口管理部门单方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
规定从多个方面对公共服务设施房地产权登记进行了规定。根据公共服务设施的权利主体和运行特征,将其划分为三类,即业主共有的设施、移交给归口管理部门的配套设施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确定的用途组织经营的配套设施,并在附表中予以明确,确保了业主的知情权。
规定同时根据《房产测量规范》列举了纳入分摊和不纳入分摊的业主共有设施,明晰了目前房地产权证所记载的内容。
接收单位可单方办确权
规定明确,今后公共用房并不一定都纳入分摊面积。比如,建筑区划内为多幢楼房服务的消防控制室、智能控制室和管理用房等公共用房则不纳入分摊面积。
规定明确了移交的公共服务设施与开发项目同步登记,避免出现开发企业对公共服务设施怠于登记的情形。如开发企业不配合接收单位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可由接收单位单方申请办理,能有效解决历史遗留的学校、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无法办理房地产登记的问题。
部分公共用房纳入分摊
纳入分摊面积:一般包括公共门厅、走廊、楼梯间、供(变)电设备间、供水设备(水箱间、水泵房)等基础设施以及为整幢楼房服务的消防控制室、智能控制室和管理用房等公共用房。
不纳入分摊面积:一般包括建筑物内的架空层、没有使用功能的建筑空间、建筑区划内为多幢楼房服务的消防控制室、智能控制室和管理用房等公共用房、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场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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