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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桂林市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的公告

来源:桂林市人民政府作者:admin2013-08-09 11:44反馈/举报

    为适应我市经济建设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调节土地级差收入,公平税赋,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决定的通知》(桂财税〔2007〕45号)精神,结合《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更新后的桂林市城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的通知》(市政〔2010〕142号)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桂林市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现公告如下:

    一、城区范围应税土地等级划分

    一类土地:雉山路以北,银锭路以北、以东,民族路、桃花江、信义路、翊武路以东,宝积山、叠彩路以南,龙珠路、滨江路、民主路以西。

    二类土地:漓江路、安新南路、南溪山、桂青园小区以北,黑山植物园、青竹路、湘桂铁路以东,老人山以东、以南,理想岭域小区、犁头山、翊武路、复兴里以南,驿前直里、小东江路、七星公园、辅星路以西,除一类土地外的地区。

    三类土地:空明西路、碧水康城小区、彰泰第六园小区、漓江、净瓶东路、环城南二路以北,瓦窑路以西,瓦窑西路、崇信路、环城西二路、黑山路、新**红岭路、桃花江、西山公园、湘桂铁路以东,群众路、清风实验学校、春江苑小区以南,漓江、环城北二路、普陀路、七星路以西,除一、二类土地外的地区。

    四类土地:环城南一路、平山北路、兴进嘉园小区以北,瓦窑路以西,环城南三路、遇龙路、铜鼓山、大头山、湘桂铁路、耀和荣裕小区、新**中隐路、阳江路、桃花江以东,扁山、扁山巷以南,内燃机械厂、水塔路南巷、水塔路以东,胜利路一巷、湘桂铁路、大河派出所、东二环路以南,漓江、辰山路、屏风花园小区、桂花园小区、彭家岭、漓江信息产业集团、东二环路以西,除一、二、三类土地外的地区。

    五类土地:二塘收费站以北,南村、銮塘、牛奶场以北,白面山(桂林**森林公园)以南、以北,长海机械厂地区,灵川县界以南,绕城高速以东,桂林电缆厂、曙光橡胶研究所、轮胎厂、灵川县界以西,蒋家渡以北,漓江以东,除一、二、三、四类土地外的地区。

    雁山镇、拓木镇建制镇范围内。

    二、城区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继续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桂林市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批复》(桂政函〔2007〕233号)的标准执行:

    (一)一类土地:16.5元/平方米;

    (二)二类土地:9.5元/平方米;

    (三)三类土地:6元/平方米;

    (四)四类土地:3.6元/平方米;

    (五)五类土地:2.1元/平方米。

    雁山镇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为1.5元/平方米;柘木镇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为0.8元/平方米。

    三、调整后的应税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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