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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城镇应考虑土地出让模式的转型

来源:MALL时代作者:admin2014-11-18 10:00反馈/举报

    许多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都面临着土地资源紧张的制约。在新型城镇化的战略背景下,为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和自身发展动力,需要考虑实施土地出让模式的转型。在坚持产业发展**、土地利用总体**、城市总体**、生态保护**等多元**系统统一的基础上,中小城镇应通过集约利用土地、盘活存量、综合整治、城乡统筹等,做好土地出让模式转型。

    避免大块土地整体出让

    在土地统筹**的基础上,避免大块土地整体出让,将土地分成小块,进行多次出让。土地利用粗放,是许多城市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在土地开发的前期,土地被大规模整体出让,这也导致部分土地闲置和土地低效利用。同时,大规模土地的整体出让,也是“地王”标尺被不断抬高的重要推力。

    实际上,将大块土地分割出让,不仅有助于控制高起的土地价格,也有利于城市的建设与管理。因为,将大块土地进行分割出让,有利于减轻地方财政的资金压力,避免一次性在城市基础工程和配套设施上投入过大资金;而分成小块进行开发,有利于土地开发强度及建设质量的把控,有利于土地利用效率的提升;对土地的适度分割开发,使开发建设进程控制更加灵活,为城市**和建设预留适时调整和完善的空间。

    产业园区的核心地块采取“纯租赁”的开发方式

    针对产业园区的核心地块采取“纯租赁”的开发方式,使这部分土地成为园区可持续运营的资产。产业园区可考虑建设标准厂房,或者根据客户要求建造厂房,完善相应的基本市政配套设施。这对于产业园区和入驻企业来讲,更有利于降低综合成本。产业园区或地方政府则以收取厂房租金,以及相关增值服务的形式来实现土地的可持续收益。

    实施动态的评估及退出机制

    针对入驻各产业园区的企业,建立和实施动态的评估机制及退出机制。在选择具体产业时,不仅要适合实际情况,而且要具备相关产业链从而可以规模发展的潜在空间,带动与之相关的产业发展。在严格实施准入制度的同时,对已有项目和企业进行持续的跟踪监督,针对违反准入标准的项目和企业实施“退出”措施,由此建立准入与退出并行的产业促进机制,以此提高投资项目质量,促进资源要素优化配置和集约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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